怎样计算货物暂存费?
答:⑴核收条件
①托运人托运整车货物,未在承运人指定日期内将货物全部搬人车站,自指定搬人之日起至再次指定搬人之日,或将货物全部搬出车站之日止,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
②整车货物因车辆容积或载重量限制,装车后有剩余货物时,托运人应于装车的次日起算,3日内将剩余的货物全部搬出车站或另行托运。逾期未搬出或未另行托运时,对于超过的日数按车核收货物暂存费。
③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算,2日内将货物搬出。超过上述期间未将货物搬出,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货物暂存费。
④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铁路局可以缩短免费暂存期限一天,也可以提高货物暂存费率,但提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3倍,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铁道部备案。车站站长可以适当延长货物免费暂存期间。
⑤集装箱在站内掏箱完毕后,未能在当日搬出,而占用货位的集装箱货物,自掏出货物的次日起核收货物暂存费。企业自备集装箱,发送和回送的集装箱从铁路指定进站日期第二天起,到达集装箱从铁路发出催领通知的第三天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为卸车完毕的第三天起)核收货物暂存费。
⑥无法交付货物变卖处理时,桉车站保管天数,核收暂存费。
⑵计算方法
①货物暂存费在应收该项费用的前三日,按规定的费率计算,自第四日起,允许铁路局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300%,下浮幅度最大不得超过规定费率的50%,并报铁道部备案。
②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暂存费按规定的普通费率加100%计算。
③整车货物按车计费,零担货物按计费重量计费,集装箱货物按箱计费。
④计算公式
整车货物暂存费=费率x车数x日数
零担货物暂存费=费率x计费重量(100kg)x日数
集装箱货物暂存费=费率x箱数x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