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散危险,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和业务的扩大。我国进出口货物和其他财产的保险,一般都是数量大、价值髙、危险比较集中。对于这样庞大的保险责任,世界上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是难以单独承担的。如果我们支出一定的保险费,向国外保险公司办理了分保,就可以分散危险,把赔偿寅任控制在一定的限额之内,不致由于发生巨额损失赔款而给保险业务的经营带来重大影响。此外,通过再保险分散危险,还可以使保险公司提髙承保限额,扩大经营。
(2)节约和吸收外汇资金。我国保险公司为了分散危险办理再保脸,虽然要向外国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但在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却可以向外国再保险人摊回巨额外汇賠款。同时,通过再保险对危险的分散作用,可使我国保险公司扩大对我国进出口货物、船舶和有关财产以及责任和信用保证等方面的承保业务,减少有关部门向外国公司的投保,从而为国家节约大量外汇保险费的支出。我国保险公司在办理分出再保险业务的同时,也接受外国保险公司分来的大量分入再保险业务。这样就可以吸收定数量的外汇资金。
(3)增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国际再保险同国际直接保险业务一样,是我国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的一条渠道,我国在国际再保险业务中,通过同有关国家保险组织相互办理分出和分入的再保险业务,将各自超过本身承保能力的保险责任转移分散,实际上是把各国分散的保险基金联合起来,形成巨额保险基金,以应付巨额的风险损失。因此,我国开展再保险业务,有助于增进我国同有关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



